1、岩石崩塌砸死装运车主 石料场主依法连带赔偿案件回放2003 年 1 月 17 日下午,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农民肖迎庆驾驶拖拉机来到本县潘道银、 潘兴平兄弟所经营的田凹坝石料场购买石料。 在装运过程中,料场旁采剥工作层面的岩石突然崩塌,肖迎庆以及在场的潘道银等 4 人被砸压而当场死亡。后经有关部门调查,事故是由于潘道银、潘平兴违反“先剥离后开采”的操作过程,采用掏空采挖的方法造成的。潘道银、潘平兴所经营的石料场是从村民温于合那里承租的,温于合收取了 1900 元的租金。而温于合同长汀县汀州镇红中村村委会签订了“石料场承包合同书”,并向红中村村委会交纳了 600 元的管理费。事故发生后,肖迎庆之妻郑
2、田芳与石料场经营者潘平兴等人多次协商未果,2003 年 11 月 29 日, 郑田芳一纸诉状将潘平兴及潘道银的继承人潘衡裕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 81560 元。诉讼过程中,应郑时芳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温于合、红中村为共同被告。判决结果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受害人肖迎庆驾驶运输工具前往潘平兴、潘道银经营的石料场购买矿石的行为是一种要约,经营者潘平兴、潘道银准许肖迎庆进场装载石块的行为是一种承诺,至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已成立。潘平兴、潘道银作为矿场的经营者,依法应负保障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每一个与其具有商业联系的来访者的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受害人肖迎庆死亡的
3、直接原因是潘平兴、潘道银的违规开采和未按矿山开采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作业,因此,被告潘平兴与死者潘道银为共同侵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潘道银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潘道银的法定继承人潘衡裕和潘平兴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事故的发生与被告红中村的发包和被告温于合的出租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红中村、温于合并未参与矿山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利益分配,其所收取的管理费或租金并不是分红,而只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上的对等支付行为。故被告红中村、温于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据此,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于 2004 年 5 月 20 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潘衡裕在继承潘道银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与被告潘平兴共同连带赔偿原告郑田芳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 497844 元;驳回原告郑田芳对被告红中村、温于合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