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庄孜煤矿瓦斯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新庄孜煤矿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西郊,属淮南矿务局。该矿原设计年产能力为 150 万吨,核定年生产能力为 180 万吨。该矿为高沼气矿井,并具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事故发生地 4411353 米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 运输顺槽于 1985 年 2 月开始施工,事故前共掘进 195 米。施工过程中,27 月份瓦斯平均浓度和涌出量变化不大,平均涌出量为 07 立方米分。进入 8 月份以后,风流中瓦斯平均浓度和涌出量明显上升,瓦斯浓度为 056096,绝对涌出量为 139236 立方米分。特别是放炮后瓦斯超限严重达 6。1985 年 8 月 24 日 8 时 35 分,放炮
2、员违反操作规程,放炮后明火点燃瓦斯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 28 人,伤 12 人,经济损失约 136 万元。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297 条、295 条规定,放炮时未将炮眼内煤粉掏尽,未装座底泥,药卷未顶实,封泥未填满捣实,而且采用反向爆破,引起放炮着火。2、该工作面进入 8 月份后,炮后瓦斯涌出量增大,瓦斯报警断电仪经常报警断电,但此现象未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从未研究分析和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导致炮后涌出的高浓度瓦斯遇火爆炸。3、放炮管理松驰,制度执行不严,矿区对长期违章装炮、放炮行为没有认真检查纠正。4、矿安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安全技术工作不够
3、严细,矿及通风区领导对瓦斯日报表审阅马虎,对炮后瓦斯严重等问题,没有督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986 年 6 月 2 日,安徽省政府以皖政(1986)42 号文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如下:1、矿分管通风副总工程师毛某某,对 4411 顺槽瓦斯涌出量上升趋势重视不够,通风瓦斯管理和放炮工作抓得不严,对此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副总工程师职务处分。2、矿长田某某,负责全矿行政工作,安全工作抓得不紧,安全办公室会议不正常,对通风瓦斯和放炮工作管理不力,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给子撤销矿长职务。3、矿党委书记宋某某,对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不力,对干部安全教育不够,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矿务局局长杨某某,安全工作抓得不力,以致全局安全生产形势不够稳定,7、8 月份连续发生恶性事故,对此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局党委书记吴某某任职以来,对安全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不够,对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抓得不实,应作深刻检查。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1、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分析研究矿井瓦斯涌出及其对策,控制瓦斯浓度。2、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和安全观念,对瓦检、放炮等特殊工种进行严格培训,全面考核,坚持持证上岗,认真编写采掘工作作业规程,严格审批制度,做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