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孤灯煤矿瓦斯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上孤灯煤矿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寺乡西南上孤灯村南,由上孤灯、林岭、容院和高庄四个自然村联办。1974 年建矿,1979 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 3 万吨。地质储量 160 万吨,可采储量628 万吨。煤层厚 4 米,倾角 810 度。该矿采用一立一斜开拓方式,全负压通风。现有长壁工作面一个,掘进巷道用 11 千瓦局扇通风。1985 年 8 月 16 日井下瓦斯浓度开始增大,矿领导虽然知道,但没有引起重视,没有采取措施。8 月 19 日 4 时班,瓦检员已发现瓦斯浓度高达 4,先后向跟班副矿长和主管生产工作的副矿长报告。不但没引起重视,而且训斥瓦检员。
2、采用“用水泼窝头”和“扎住风筒的一个口,吹另一个窝头,两个头交替吹风”的错误办法处理瓦斯超限。8 月 20 日零时班,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后,不处理,不报告,擅自升井离岗。8 时班,共计下井 41 人,工人还没有全部到达工作地点,约 8 点 20 分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 人,经济损失 26 万元,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二、事故原因分析l、乱开巷道,风量严重不足造成瓦斯积聚。2、管理混乱,冒险蛮干,违章指挥。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986 年 11 月 9 日,河南省政府以豫政办(1986)102 号文批复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如下:l、矿长张某某,没有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工作不深入,管理工
3、作混乱,听了井下瓦斯浓度大报告后没采取措施,对这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撤销矿长职务,司法部门巳免予起诉、罚款 500 元。2、技术员李某某,不按技术规程开掘巷道,造成瓦斯超限,又不采取措施,对这次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副矿长王某某得知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撤销副矿长职务,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瓦检员安全班长王某某,在多次发现井下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不如实记录和填报瓦斯报表,也不向下班交待瓦斯情况,应对这次事故负重要责任。罚款 500 元。5、安全主任陈某某,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撤销安全主任职务,罚款 500 元。6、上孤灯、窑院、林岭和
4、高庄四村主要负责人不抓安全生产,对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上孤灯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窑院村党支部书记胡某某,林岭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高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分别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镇。7、石寺镇经联社副主任李某某,对自 6 月份以来连续发生 4 次事故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向有关部门汇报,严重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1、清理井下巷道,对已形成的盲巷,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瓦斯积聚。2整顿通风系统,按小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通风条件,调整风量、风速,以使瓦斯能及时吹散。3、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特别要加强瓦斯管理和机电设备管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4、加强技术培训工作,做到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工人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