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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堤塌陷 高压线塔架倾斜 监管不到位 连带受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89093 上传时间:2022-02-0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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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堤塌陷 高压线塔架倾斜 监管不到位 连带受罚案例背景2007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30 时,某车站联络线间路堤 LXDK11+245LXDK11+325 段右侧发生路堤滑塌沉降。 滑塌长度 80 米, 滑塌沉降深度 02.2 米,滑塌段中心沉降 2.2 米,左侧距离线路中心 41.7 米范围内地表隆起,隆起最高 1.2 米(较滑塌前) ,右侧距离线路中心 31.5 米范围内地表隆起,隆起最高 0.6 米(较滑塌前) ,造成 LXDK11+315 左侧征地红线范围的 11 万伏高压线塔架倾斜达 1.4m。事故发生后现场监理未下书面通知书,而是用电话立即报告总监,总监在得知现场监理报告

2、后立即电话报告其监理公司、业主和质量监督站福建分站,翌日编制详细书面报告上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和监督站。总监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抢险工作,并要求施工方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施工方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施工方在事故处理中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进行塌陷段路基加固处理。质量监督站在调查本次质量事故时发现由于监理内部工作安排,现场监理李某于 2006 年 4 月 13 日将工作交接给张某负责。在检查李某的监理日志时发现验标要求的原材料、桩体强度等试验见证资料齐全,但没有旁站记录,检验批已经及时评定且资料齐全,现场监理于 2006 年 3 月 6 日下发

3、通知单,要求尽快完善路基沉降、位移监测系统,但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通知单内容进行整改落实,现场监理在发现施工方没有落实整改后又于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07 年 2 月 27 日先后四次口头通知施工方加强路基沉降观测工作(监理日志有记录) 。最后质量监督站在质量事故责任划分上认定施工方负有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连带责任。在核查设计资料时,发现因为设计不符合要求,在地质勘探时没有严格按照部设计规定执行,在施工荷载增加 2.1m 高的情况下,设计单位没有及时对原设计做更正,没有对施工做动态跟踪,导致设计桩基承载力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判断错误处及监理责任分

4、析1、不管什么安全质量事故,其责任认定和处理都是国家和行业相关执法部门的法定责任,与安全事故相关的责任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均无权认定事故责任和擅自处理事故,此次事件中经执法部门授权各方联合组织的查处是合法行为。2、这次事故中总监处理得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给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缓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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