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某机械公司仓库工程坍塌事故一、事故简况2003 年 8 月 9 日下午 6 时 5 分, 厦门市某机械公司厂区内, 一栋正在施工的两层仓库发生突然坍塌,造成 7 人死亡、38 人受伤。二、事故发生经过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某村镇的某机械公司厂区内,拟建一栋两层砖混结构的仓库, 建筑面积 3360m2。 该工程为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由 490490(mm)砖柱承重,柱网间距为 67(m);首层层高为 5m,二层层高为 4.5m;混凝土独立基础,中柱基础基坑为 22(m),边柱基础基坑尺寸 1.81.8(m)。仓库用地是当地村民小组的土地。 1996 年 6 月, 村民林某等人以厦门市某实业公司
2、的名义, 向村民小组租用土地约 0.72hm2(10.8 亩), 租期 20 年。林某将其中该仓库所占土地约 0.27hm2(4 亩)出租给某实业公司使用。 2001年 4 月,该实业公司停业后,林某又将土地转租给厦门某机械公司,租期3 年。2003 年 5 月,某机械公司要在此地建仓库,由林某出资建设,建成后租给该公司使用。2003 年 6 月,林某在未办理任何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且未经勘察、设计的情况下,仅凭一张由某机械公司科长李某所画的仓库平面示意图,就雇用民工动工兴建。施工现场由林某负责,其他分项工程由谭某等 7 人承包。 7 月 22 日浇筑二层楼板, 7 天后就拆除一层模板用于二
3、层模板施工。8 月 9 日,作业人员开始浇筑屋面板混凝土。当日下午 6 时 5 分,大约完成屋面板 20的混凝土浇筑时,模扳支撑系统失稳,引起屋面板突然发生坍塌,致使整个建筑整体坍塌,当时在现场共有 80 名作业人员,其中一楼有 12 名作业人员在粉刷墙面,屋面有 68 名作业人员进行混凝土浇筑,发生事故时有 45 名作业人员被埋在坍塌的建筑物下面。事故发生后,当地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公安、武警、医务人员、施工人员 500 多人投入抢救工作。经过紧张的抢救工作,8 月 10 日凌晨 4 时,被埋的 45 名人员全部找到,其中 5 人已死亡;2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8人受伤,其中 4 人伤势严重
4、。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该工程结构体系选择不合理, 浇筑屋面混凝土时, 在施工荷载的作用下,模板支撑系统局部失稳,引起屋面坍塌,继而对二层楼面造成严重的冲击和震动,加上砖柱施工质量低劣,抗剪和抗弯能力差,砖柱严重错位断裂,导致承载体系全面破坏,引发整体坍塌。2管理方面该工程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无施工许可、无勘察、无设计(即没有设计依据、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严重违反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属明显的非法占地、违法抢建项目。该工程由没有任何专业知识的个人承建,直接雇用民工按照一张平面示意图盲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任何施工技术资料和实质性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重违反工程建
5、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原材料不符合要求,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未进行检验。施工中偷工减料,野蛮施工,施工质量极其低劣,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乡结合部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监督查处不力,没有履行监督、检查、制止、上报的职责。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这是一起集中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的责任事故。厦门市湖里区某村镇行政管理机构,对在管辖地区范围内进行如此规模的建筑施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房活动, 属于严重失职和玩忽职守, 应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同时,当地有关党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有关责任者,应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其管辖区域内违法占地,违法从事建筑施工的活动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足以说明该部门对管辖区域没有严格履行行政职能,缺少必要的监督检查,属于严重失职和玩忽职守,应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应对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有关责任者,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