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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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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的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审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粤府函1999317 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一、1998 年 5 月 6 日,你省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 造成 5 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 1377.6 万元。在该起事故被确认为特别重大事故后,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复查后提交的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及确认。事故的调查工作基本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34 号)的有关规定。二、同意报告

2、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三、原则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其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待监察部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备案。鉴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珠海设计部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珠海公司没有独立的设计或建筑资质,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以上两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降低资质以外的其他处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从这起事故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四、同意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和

3、监督,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五、同意报告中关于经济赔偿责任问题的处理意见,请省政府和建设部共同做好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从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尽快落实经济赔偿问题,确保澳门回归期间的社会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报审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粤府函1999317 号) 国务院:1998 年 5 月 6日, 我省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简称“56”事故),造成 5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1377.6 万元,属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珠海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由于事故损失较大,

4、并涉及多个单位以及工地周围的商店、民宅、其他建筑物的财产损失,使事故类型确认的核查工作较为复杂。按国家规定。特大事故的调查,需由省级政府组成的调查组负责,但鉴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已组织调查并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为避免重复,经请示国家经贸委并根据国家经贸委司(局)安全199918 号函复(附件一)精神,省人民政府组织了省事故调查组,对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调查结论进行了研究和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附件二)。根据省事故调查组的意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对“56”事故进行了复查,并再次提交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附件三)。省调查组对该报告再次进行了审查,认为:珠海市人民政府 5 月 28 日

5、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性质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34 号)的有关规定。鉴此,同意该报告有关“56”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措施等意见。现报请审批结案。如无不妥,请批复。附件:一、国家经贸委安全199918 号二、省安委会粤安办199954 号三、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及批复问题的复函(安全199918 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6、办公室:你委关于上报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过程的情况汇报及结案批复问题的请示(粤安19994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关于珠海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结案批复问题,我委于去年 11 月以国经贸厅安全1999324 号文已作答复。 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 34 号令)“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的规定,“56”特大事故应由你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鉴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已组织调查并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请你省人民政府对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调查结论进行研究和审查,必要时可对该事故进行复查,并将你省的意见连同事故调查有关资料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对珠海市“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意见的函(粤安办199954 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经贸委安全199918 号函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指示, 省安委办组织了省劳动厅、省建委、省监察厅、省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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