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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8936 上传时间:2021-03-16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14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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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三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 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 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

2、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 2 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 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

3、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 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一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 工程师不少

4、于一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 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 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 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第三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4 第九条

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 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 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 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

6、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 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 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 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 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 5 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 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 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 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 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 务档案。 消防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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