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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泰豪皮革厂“7.30”锅炉爆炸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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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89517 上传时间:2022-02-0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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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鹿城泰豪皮革厂“7.30”锅炉爆炸事故1、事故经过:2006 年 7 月 30 日,温州市鹿城区仰仪乡前京制革区制革西路的泰豪皮革厂。当晚 8:30 左右,工人程祖兴给锅炉加水、加煤,锅炉处于正常运行。此后不久,工人吴义和发现圆形水箱中水温达 80左右(正常工作温度为50左右) ,担心过高的水温进入转轱后会把皮料烫坏,于是将分汽缸上的通往圆形水箱的出汽阀关闭,而此时通往方形水箱的出汽阀已处于基本关闭状态,锅炉内压力因无法有效释放而急剧上升,约半小时后锅炉发生超压爆炸。2、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在锅炉正常燃烧运行时,两只出汽阀一只被关闭,另一只被基本关闭,而锅炉超压时安全阀未正常启跳,导致锅

2、炉发生爆炸。间接原因:泰豪皮革厂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残缺不全且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工厂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的锅炉使用规章制度,现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残缺不全;工厂未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虽有两名工人领取了具有锅炉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但事故发生前实际为无证人员操作锅炉;分汽缸上的锅炉出汽阀无专人负责;锅炉运行没有交接班、巡回检查等任何记录;未按检验报告要求将安全阀及时送检而是自行修理;今年六月该厂曾发生因关闭出汽阀造成锅炉破裂的事故,工厂请厂外无证人员非法修理锅炉, 且未从中吸取教训, 致使极为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酿成惨剧。企业主对锅炉安全管理几乎不闻不问、一无所知,也未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处理结果: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 月 31 日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吴育第、林晓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企业生产主管人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厂法定代表人向死者亲属和伤者共计赔付 200 余万元。4、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负责人不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各项规定造成的事故。若在特种设备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就能有效的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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