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洮安县洮安制药厂浸煮罐爆炸1979 年 8 月 6 日 6 时 50 分,吉林省洮安县洮安制药厂浸煮罐发生爆炸。爆炸后,罐体及上部无折边封头随罐体飞出 260 米,下部锥体封头打入另一罐的底部,使邻近几个罐离位,管道严重破坏,并使长 36 米、跨度为10 米、高为 10 米的砖瓦厂房倒塌五分之三,其余部分受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83400 元,间接经济损失 400000 元,死 2 人,伤 8 人。事故发生前的状况是:该浸煮罐系 1974 年投运,累计使用 25986 小时,从投用到爆炸期间,该罐的筒体及其它部位,从来做过技术检验。事故的经过是:1979 年 8 月 6 日零时,有
2、12 名工人上班,按原来的分工进行工作,首先是除渣装草,接着供汽浸煮,负责供汽浸煮的工人先后去浴池洗澡,洗澡完后回到该罐检查,发现汽压已增高超出允许压力(152大气压),到 6 点 40 分,锅炉蒸汽压力已达 06 兆帕(6 大气压) ,造成浸煮罐爆炸。二、事故原因分析1该罐筒体强度不够,筒体原来壁厚采用 8 毫米,经多年使用,筒体下部由于遭受介质的冲击磨损、腐蚀,钢板厚度已减少到 12 毫米,加上罐内温度、压力的频繁变动,使铜板的材质产生疲劳,根据计算,允许的使用压力已处于超压状态,强度不够。另外,从刚度考虑,厚度至少应为 4毫米。2操作人员擅离岗位,供汽阀门未关,锅炉连续供汽,致使罐内实际压力升高到超过筒体所能承受的压力。3浸煮罐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4企业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特别是缺少定期检验和运行保养制度。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1该罐及类似罐不得作为压力容器继续使用。2应安装安全阀,并保证灵敏可靠。3应严格按设计规定的各项工艺指标使用,不得盲目超压行。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5加强技术培训,使操作人员了解设备的结构、原理和正确作,发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