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 号厂房“327”坍塌事故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一)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注册号 130405000012437 1/1, 住所地位于邯郸开发区中船路 2 号,法定代表人常书港,注册资本 300 万元,实收资本 300 万元,公司类型为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为电动汽车制造与销售。(二)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31 日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号 130400000002468,住所地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
2、商业城第二大街东立面北五号,法定代表人蔡德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按资质证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编号(冀)JZ 安许证字2013005939-2/2,主要负责人蔡德日,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 2013 年 1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月 30 日;资质证书编号 C1024013042704,资质等级为砌筑作业分包一级,模板作业分包二级,钢筋作业分包二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二级,抹灰作业分包资质,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资质。(三)工程承揽情况。2013
3、年 10 月 16 日,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锦天电动车制造基地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厂房部分、办公楼及多层车间。合同工期为 2013 年 10 月18 日至 2014 年 5 月 1 日。此次发生坍塌事故的是正在建设中的 2 号厂房北墙。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报告过程(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3 月 27 日下午,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大平带领所属员工在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电动车项目工地 2 号厂房施工,由于下午刮起大风, 刘大平在施工期间曾通知过工人停止作业, 但李素粉、李延芬、贾占军、申利英等 4 名工人仍在厂房北墙
4、进行挂网作业。16 时10 分左右,2 号厂房北墙整体向北坍塌(2 号厂房结构为排架柱钢梁结构,厂房北墙东西长 96.8 米,高 12.7 米) ,坍塌的墙体将正在墙上进行挂网作业的李素粉、李延芬、贾占军、申利英等 4 名工人掩埋。同时,将其北侧的施工单位宿舍、办公室、食堂临时建筑部分砸压变形,造成非作业人员段棚的、将玲玉、闫文鹏等 3 人被挤压在变形食堂墙体内。(二)事故救援及报告过程。正在事故现场 2 号厂房附近办公室的项目负责人刘大平听到响声,急忙走出办公室查看情况,此时 2 号厂房北墙已整体向北坍塌,刘大平立即组织附近工人进行抢救,边施救边拨打 119 报警,现场员工也分别拨打了 12
5、0、110 报警。16 时 25 分左右,119、120、110 先后赶到,将伤亡人员送至医院抢救。本次事故共造成 4 人死亡,3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时间将事故发生情况向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施工单位未按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规范(GB502032011)要求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 2 号厂房北墙墙体在风力作用下失稳坍塌。(二)间接原因。1.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违规将工程发包给资质等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单位施工;未能认真履行质量监控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2.邯郸
6、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超资质承揽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主体责任能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作业人员无有效的岗位考核合格证书;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施工工艺变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作业区和生活区未按规定分开设置,致使非生产人员受到伤害。3.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未能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4.事故当天下午(3 月 27 日)风力五级,瞬时最大风速达到 12.7 米/秒(强风级别) ,致使砌筑质量不合格的北墙体承受的迎风力过大。(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施工质量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