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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5〕第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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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讲解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该规定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的矿山救护队。根据规定,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书,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据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划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申请单位需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资质认定申请书、组织机构及队伍情

2、况、规章制度目录清单、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等。资质认定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资质晋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提前60日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的矿山救护队,以及这些救护队的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事业单位。该规定特别适用于需要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的矿山救护队,包括资质申请、审核、颁发、晋级和延期等各个环节。通过该规定,相关部门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矿山救护队,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救援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提高矿山事故救援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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