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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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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9779 上传时间:2021-03-1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9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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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讲解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该规定明确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处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处罚标准。规定指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详细界定了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计算方法。对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处罚标准。此外,还具体说明了不同级别事故的罚款决定权归属,以及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时的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强调了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建筑业、矿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涉及高风险作业的行业。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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