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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8〕第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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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1 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已经 2017 年 12 月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 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2018 年 1 月 4 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 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

2、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 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

3、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 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

4、人到每一名从 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 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接受股 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存

5、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6、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 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 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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