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doc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9813 上传时间:2021-03-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讲解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该规定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指出其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规定强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定还明确了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

2、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规定详细描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程序,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审核流程及注册有效期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这些单位需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该规定也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行政法规

copyright@ 2010-2025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