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起重机事故(四)汽车起重机事故(四)26吊交错挤压物品造成伤亡 之一事故发生时间:1988 年 8 月 12 日 21 时 10 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防空工程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新村 422号)综合队,委托上海市纺织建筑工程公司汽车运输队的汽车起重机从东风牌 10 吨平板汽车上吊卸槽钢。当卸第二车槽钢时,综合队工人吴开顺、许宝根先后跳上平板车。吴负责捆绑钢丝绳,许负责往起重机吊钩上挂钩。当汽车起重机把吊钩提升后,致使捆绑槽钢的钢丝绳吊索逐渐收紧。这时,吴、许两人同时站在车子右侧的一根槽钢上观察。当这捆槽钢提升到 370 毫米左右高度时,吴感到车辆明显往右倾斜,而脚下的一根槽钢也随之往
2、下滑动,便大喊一声“不好”,随即就跳下了车。这时,站在同一槽钢上的许宝根随着吴的喊声也紧跟着跳下车来。没想到,当许刚着地欲转身时,下滑的一根长 9.08 米,重300 多公斤的槽钢已紧贴着他的上身压了下来。经及时送医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提要事故现场照片见左图。违章在工作期间喝酒。工人许宝根等三人在等候卸车的空隙时间擅自外出吃饭喝酒。违反该队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期间职工严禁饮酒”的规定。且又违章穿拖鞋上车作业,酒珀反应迟钝,被下滑槽钢击伤造成死亡。违章抽吊交错挤压槽钢。由于在平板车底上,垫有枕木,致使平板车护栏有效高度较低,且槽钢装的较多,并超出护栏,又因起吊这捆槽钢是
3、交错挤压在其他槽钢之间,违反了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中“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的物品”的规定。致使车上一根不受护栏阻挡的槽钢急速下滑,将人砸伤。工作场地昏暗。吊卸作业现场无照明,是借助于远处的一盏 250 瓦高压汞灯作业,给起重司机与绑挂人员正常作业带来困难。27吊交错挤压物品造成伤亡 之二事故发生时间:1994 年 3 月 1 日 14 时 10 分抚顺石油二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露天区东洲大街 101)综合厂废钢铁回收员何升,带领起重工以及汽车起重机去南化工装置拆迁现场回收废钢铁。汽车起重机在起重工陈志的指挥下,用两根钢丝绳吊索在废钢堆里绑挂七根废钢管。由于起重机离吊物太远,起重臂伸
4、出 9 米,但被吊物仍处于斜拉状态。当陈志指挥起吊时,先喊了声“都躲开点”,但何升并没离开吊装现场。当吊装物刚吊起离地面 200毫米左右时,发现吊装的物的西头被废钢铁别住,东头也被别住。这时起重工彭云清说:“我用橇棍调正一下”,随后没等彭用橇棍子橇,突然吊装物的西头从废钢中滑脱出来,而东头仍被别着,结果造成吊装物的西头沿弧线方向向起重机方向摆动。何升看见后用双臂去推吊装物,不但没有推动,吊装物反而推着何升不由自主地向后倒退,恰巧后面有一棵树挡住了何升退路,造成吊装物直接打在何升头部,当即死亡。事故原因提要起重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起重司机违章操作。歪拉斜吊交错挤压物品,违反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
5、全规程中“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的物品”的安全规定。当发现吊装物被别住,出现异常情况下,继续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起重机司机未经培训,缺乏起重安全技术知识,属无证违章上岗。受害者,违章站在起重作业危险区,且违章未戴安全帽。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起重作业出现险情时,未及时躲开。28载荷坠落造成伤亡 之一事故发生时间:1991 年 7 月 22 日 18 时 10 分在宝鸡市高家村承包兰空 87310 油库库房施工任务的江苏省江都县杨庄建安工程公司工程队队长蒋斯马,找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宝鸡材料厂运务主任杨怀元,求助使用宝鸡材料厂的汽车起重机为其安装三角屋架梁进行吊装作业。结果杨怀元
6、却擅自答应对方请求,将汽车起重机调入施工现场,并安排装吊工配合起重机吊装作业。三角屋架梁重 3.8吨,长 16 米,高 2.2 米。其吊装作业是在无充分准备,没有做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仓促进行的。使用的吊索具是三根钢丝绳吊索和一根长7.7 米,直径为 109 毫米,壁厚 4.5 毫米的无缝钢管。无缝钢管两端均为焊接固定的钢环。作业开始后,当三角屋架梁被吊起,底边离地 4米高左右时,其钢管在正中突然折弯,使三角屋架梁坠落,致使坠落弹起的钢管打在杨怀元的头部。事故发生后,将杨急送至宝鸡中心医院抢救,终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提要违章使用未经计算、检测与载荷试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制吊具;受害者违章未戴安全帽,且站在起重作业危险区。29载荷坠落造成伤亡 之二事故发生时间:1990 年 3 月 6 日 12 时 20 分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一公司探井一队 32790 队队长郑克同指挥农民合同工陈志江等三人用 16 吨汽车起重机吊立高架油罐。当将钢丝绳吊索穿入高架罐盖上钢筋吊环内进行起吊时,结果因吊环焊口脱焊开裂,致使钢丝绳吊索脱落,导致高架罐和油管支柱一起倾倒,将陈志江头部砸伤,当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