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单侯矿“31”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2016 年 3 月 1 日约 12 时 15 分,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蔚州公司)单侯矿井下东二采区皮带巷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79.74 万元。事故发生后,你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监察分局、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事故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于 2016 年 3 月 3 组织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
2、局、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31”顶板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如下: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一)事故的直接原因王富在维修巷道掏底处理巷帮喷浆体过程中,巷帮喷浆体突然塌落,将王富砸压致死。(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职工现场违章作业。王富身为巷修组组长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维修巷道施工过程中采用掏底处理巷帮的方式作业。2.职
3、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遵章守纪观念不强,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3.区队安全管理不到位。班前会制度落实不严格,重点工作布置不突出,安全注意事项强调不够;现场安全确认不认真,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跟班干部对当班井下工作了解不够,没有及时盯住重要工作、重要环节;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4.安全管理不到位。郑沟湾矿对巷修队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监督检查效果差;单侯矿对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5.安全生产管理不协调。蔚州公司对郑沟湾矿在单侯矿的巷修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不够。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
4、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建议(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决定对开滦 (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处 50 万元的罚款。(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决定1.王富,劳务派遣工,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早班巷修组组长,安全自保意识差,遵章守纪观念不强,现场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2.黄华山,劳务派遣工,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早班巷修组工人,安全互保意识差,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决定给予其工资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
5、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 1 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高芳,劳务派遣工,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早班巷修组工人,安全互保意识差,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决定给予其工资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 1 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闫俊,劳务派遣工,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早班班长,负责事故当班巷修队井下现场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现场安全确认不认真,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给予其撤销班长职务、工资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1 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唐玺磊,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
6、安全技术组技术员,巷修队早班跟班干部,负责事故当班巷修队井下安全生产督导工作,干部下井跟班制度执行不认真,事故当班未参加班前会,对当班井下工作了解不够,没有及时盯住重要工作、重要环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6.李峰,中共党员,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大班长,负责巷修队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前会制度落实不严格,重点工作布置不突出。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7.杨兴红,中共党员,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安全副队长,负责巷修队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8.贺建国,中共党员,郑沟湾矿单侯巷修队队长,负责巷修队全面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没有发现并处理班前会、干部下井跟班、现场安全确认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