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煤矿二号风井“727”水害重大事故2005 年 7 月 27 日 9 时,某煤矿发生一起水害重大事故,死亡 3 人,直接经济损失 61.90 万元。(1)该煤矿概况该煤矿地处溆浦县舒溶溪乡境内,1993 年 10 月由舒溶溪乡乡镇企业工作站与溆浦县泸峰镇居民郑某联合开办,属乡镇集体企业,省批准保留井 2004 年4 月,该矿由省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进行初步设计,怀化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复,并由常德监察分局对其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批复。 初步设计中确定初期和后期两个风井,分别称之为一号风井和二号风井。该矿从2004 年 11 月起,由涟源县人邱某承包经营,法人代表为郑某,矿长贺某。取得了采
2、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井田内断层、褶曲比较发育。水文地质条件属复杂类型。煤系上覆地层栖霞茅口组灰岩、下伏地层石炭统壶天群灰岩和黔阳组石英砂岩为主要含水层。黔阳组石英砂岩节理裂隙较发育,含裂隙承压水,是矿井的主要充水因素。矿井涌水量一般为 210m3/h,最大涌水量 340m3/h 事故发生时矿井设计的一号风井(初期)因地方纠纷尚未投入使用,也未形成正规采煤工作面,未投入生产。(2)事故地点概况事故发生于二号风井之副斜井临时水仓掘进工作面,突水点在二号风井之主斜井掘进工作面。二号风井是该煤矿法人代表郑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设计和矿井承包人邱某不知情的
3、情况下,擅自决定布置的。在布置二号风井时,郑某考虑到地方矛盾纠纷,有意将二号风井改作该煤矿主要生产井,同时为解决通风,便决定将二号风井布置成一对井,分别称为二号风井的主斜井和副斜井并将该建设工程按 1500 元/m 承包给舒某施工。二号风井于 2004 年 12 月开工。到发生事故时止,主、副斜井已分别掘进312m 和 294m,两井平行法线距离 23m,共计划施工 1120m,落底至+100m 标高。两井之间在+299.7m 和+224m 标高分别掘有联络平巷。发生事故时,副斜井当头已暂停施工,正在其附近施工临时水仓。该水仓已开掘斜巷 6m,平巷 12m。 主斜井施工至 80m 时,曾发生过
4、一次小型透水(裂隙水),透水量约10m3,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前,工作面涌水量比较小,涌水采用临时水仓分段排至地面。二号风井在天舒煤矿初步设计中未作系统设计,其位置也非初步设计位置,与原设计风井位置偏离了 650m。在施工中也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仅编制了简易的掘进作业规程。(3)事故发生经过2005 年 7 月 27 日凌晨 2 时,主、副斜井各 3 名施工人员下井,打钻作业。8时许,主斜井顿某等3人打好28个炮眼打信号铃通知放炮员李某下井放炮。8 时 30 分,李某下井装填炸药,主、副斜井所有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到第二联络平巷,放第一炮(掏槽炮),此后主斜井有 2 人先后出井。8 时 40
5、分,放第二次炮,张某等 3 人进入副斜井临时水仓继续作业。 李某检查确认工作面没有残炮后,便出井,留下顿某收放炮母线。9 时许,当顿某从工作面收线到第二联络眼时,主斜井垱头突然穿水(技术鉴定透水量 300m3)。顿某未来得及回头就被突然而至的激流推倒,紧接着被水冲到了副斜井。 顿某情急中抓到了一根压风管,便抓着压风管爬出水面,然后从副斜井出井报告。而在副斜井临时水仓作业的张某等 3 人还没来得及撤退,就被水淹没。(4)事故直接原因掘进区域存在岩溶水威胁。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掘进放炮诱发透水。(5)事故间接原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违法组织施工。郑某将二号风井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舒某承包施工;舒某
6、未取得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承包施工二号风井。没有充分认识在岩溶裂隙强含水层中施工的突水危险性,未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安全意识差,缺乏防灾救灾知识和技能,对作业现场出现的透水预兆辨识不清。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天舒煤矿二号风井无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失察,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6)事故教训停止施工,封闭井口,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恢复施工。加强对煤矿的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新开井口审批手续,杜绝未经设计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随意新开矿井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督促整改到位,督促煤矿落实好如下防范措施:a.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布置井巷工程时,必须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发现有水患威胁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b.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要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水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