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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清镇站街“2·11”较大事故处理情况.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1450 上传时间:2022-02-2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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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阳市清镇站街“211”较大事故处理情况贵阳市清镇站街“211”较大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予以批复,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12 年 2 月 11 日 8 点,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 80 万吨氧化铝项目的热力及动力系统的烟囱工程,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王 XX 安排刘 XX、刘 XX、冀 XX、刘 X、袁 X 等 5 名工人,在烟囱内部距地面大约 40m 处的脚手架上进行防腐耐火层模板拆除作

2、业,其余吴燕彬等 5 人在烟囱外部原料场地拌料。约 9 时 40 分左右,烟囱内脚手架突然晃动并迅速坍塌,内脚手架坍塌后刘海军立即从烟囱底部排灰口逃出,其余 4 人被困在坍塌的脚手架内。由于施工单位项目部距离事故现场不足 100 米,及时发现了事故,立即组织抢险队伍进行自救,同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秩序维护组、事故原因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六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全体抢险人员争分夺秒,按夜间分三班,白天分三班 24 小时不间断轮流施救,共救出被困工人 4 人,其中 1 人肋骨骨折,经救治已无生命危险,其余 3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整个救援

3、工作于 2 月 13 日 0 时 7 分结束。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对发生事故的烟囱内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和扣件, 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做出检测结论为: “根据 GB15831-2006 评定:该对接扣件所检项目符合指标要求,直角扣件、旋转扣件所检项目不符合指标要求;依据 GB/T 3091-2008 标准,钢管样品壁厚和拉伸试验不合格”。二、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51.40 万元。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烟囱内防腐耐火层浇注施工的内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要求,未编制内脚手架搭设专项方案,未进行整

4、体验收,内脚手架下部不能承受钢管架自重及荷载导致内脚手架坍塌。(二)间接原因1、施工单位: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施工员、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置;违规使用无资质的工人高空作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烟囱内脚手架搭设专项方案,烟囱内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要求;烟囱内脚手架架设完成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现场施工管理混乱,违规违章作业。2、监理单位:北京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非法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架体搭设和高空作业,工程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按编制烟囱内脚手架

5、专项方案未发现,也未对烟囱内脚手架进行认真检查和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违规作业行为纠正、制止不及时,不到位。3、清镇市住建局对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 80 万吨氧化铝项目,未认真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不到位。4、清镇市铝工业园区办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 80 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烟囱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安20114 号)设立园区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5、清镇市经信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贵州广铝铝业有限

6、公司清镇年产 80 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烟囱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6、 站街镇人民政府对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 80 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烟囱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力。(三)事故性质清镇站街“211”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1、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 30 万元罚款。2、北京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 20 万元罚款。3、清镇市住建局,责成其向清镇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4、清镇市园区办,责成其向清镇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同时立即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齐全相应监管人员。5、清镇市经信局,由清镇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6、清镇市站街镇人民政府,由清镇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1、吕 XX,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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