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爆炸材料安全管理煤矿爆炸材料安全管理1 爆炸材料的贮存爆炸材料的贮存1.1井上、 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 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煤矿安全规程 295 条修改)1.2矿井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选址、库容、安全距离、照明、防火措施、管理制度及附属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库房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设警卫或专人昼夜看守。1.3在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的同一库房内贮存两种以上的爆炸材料时,必须由负责爆炸材料库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符合下列要求:)库房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墙隔开,隔墙厚度不得小于 240mm。各种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各隔间必须有单独出口的套间;)雷管箱必须放
2、置在靠墙的架子上;) 雷管和炸药必须在不同的套间内发放。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1.4库区值班室与调度室之间应有声、光或有线电话联系。1.5爆炸材料库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外部线路应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库房上空禁止电气线路通过;)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利用天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采光;)电源开关应设在库房外的配电箱中;)采用移动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1.6井下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最大贮量不得超过 1的需要量,且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发放硐室必须具备独立的新鲜风流,还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3、1.7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 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 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煤矿安全规程 308条)1.8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必须设防雷装置。2爆炸材料的管理爆炸材料的管理2.1爆炸材料应建立台帐和有关领退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2.2每个临时爆炸材料库、发放点严禁超贮。2.3爆炸材料库必须装备雷管检测导通仪,导
4、通试验要有规定的安全设施。2.4爆炸材料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爆炸材料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 40 mm,架宽不得超过两箱(袋)的宽度;)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 200 mm;)堆放硝铵类炸药的货架(堆)高度不得超过 1.6m。3爆炸材料运输爆炸材料运输3.1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310 条)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
5、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 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3.2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311 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范 6.7.4.33
6、的规定,不受此限;)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 1 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 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范 6.7.3.3)的规定。)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 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 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 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3.3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312 条)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 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 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 3m。)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