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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检查标准表(第一部分).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0296 上传时间:2021-03-22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116.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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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安全检查 标准表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A 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2 条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 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 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 于 10%,且发

2、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 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4 条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 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 类别确定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4 条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3、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 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2 条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3 条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 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 级;当为建筑面 积不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

4、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9 条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11 条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 采用无防火 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 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 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

5、、柱和屋顶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 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 重构件。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1 条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5 条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 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 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6、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 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9 条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 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 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1 条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 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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