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讲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责任分工,强调了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该办法明确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明确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审批,并对城市居民和单位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要求,运输车辆的清洁和密闭化要求,以及收费制度和服务费用的使用。最后,办法还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和罚款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该办法旨在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