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矿总工程师是矿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2.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3.负责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4.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5.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检查“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6.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7.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
2、防排水系统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8.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9.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采区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等。10.组织开展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审查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11.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突预测图、
3、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12.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13.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三下一上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矿井闭坑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和矿井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14.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15.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统。16.组织开展矿井瓦斯日分析工作。17.每月组织召开
4、 1 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专题会议。18.组织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19.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20.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21.参与、配合瓦斯浓度超限在 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指导瓦斯浓度超限在 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22.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23.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24.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突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25.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26.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27.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2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