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讲解了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特别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要求。办法指出,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防止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设置的具体要求,包括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复电浓度等参数,同时规定了传感器设置地点应遵循的规定。文件强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需确保监控系统的资金投入,并承担因资金不足造成的后果责任。对于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要求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维护人员,且这些人员必须熟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办法还规
2、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时监控环境参数变化及设备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文件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更换维修、备用量储备、故障期间的安全措施以及定期调试校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接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需求,建立相应的监测账卡及报表,主机数量及防雷电保护,系统的性能可靠性,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质量信誉,联网数据界面协议提供,维护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内容。最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未保证其正常运转所需资金投入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所有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无论是正在运营中的煤矿还是建设中的煤矿项目。此办法特别针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其低瓦斯区域,规定了这些特殊环境下必须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类型和要求。它不仅为煤矿企业的管理层提供了指导方针,也为一线工作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他们能够按照规定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设备。同时,该办法也适用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的重要依据,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