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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6825 上传时间:2022-03-0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7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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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联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联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第446 号令以及煤炭局有关规定,结合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违反采掘管理制度的处罚第一条严重违反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罚责任人 200 元。第二条掘进贯通巷道或采空区,回采采通老空区或邻近采区,未填报贯通、采通通知单、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就盲目贯通的;对施工责任人、测量负责人、矿总工各处以 200 元的罚款。第三条未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单项工程安全措施以及

2、未报补充安全措施就指挥开工或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未经批准,采用不能保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的采煤方法开采的(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开采者除外),罚责任人 200 元。第四条未按指定地点采煤,擅自乱开口子,滥采乱挖煤柱,煤干的主要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支柱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 200 元。第六条采空区内打探巷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措施,否则罚矿总工 200 元;不落实措施的,罚队长 200 元。第七条掘进打干钻的,罚打炮工 100 元。第八条砌碹巷道空顶空帮处没有及时充填严实;锚喷巷道锚杆的数量、角度、喷浆厚度

3、及养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每次罚施工负责人 100 元。第九条未按规定开采顺序(后退式)安排回采作业的,罚责任人 100 元(特殊情况报矿总工批准除外)。第十条掘进巷道两帮松岩(煤)未及时处理,罚当班班长 100 元。第十一条不按作业规程留设煤柱的,罚款 100 元;未按顺序回收的罚责任人 100 元。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放交班炮不处理安全及把隐患(主要是风筒、松岩未处理)留给下班的,罚上一班责任人 100 元。第十三条掘进巷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人 50 元。第十四条掘进开门,没有保护好管线、电缆,造成管线、电缆损坏的,罚责任人 50 元。第十五条安装电溜子时移动支柱或放炮崩倒支柱未

4、及时恢复的,罚责任人 50 元。第十六条未按值班矿长、安监员根据顶板情况采取的支护要求进行支护的;少支护或支柱不合格的;罚支柱工 50 元/根。第十七条用枕木代替梁使用的,罚支柱工 50 元/处。第十八条电溜子安装时,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撑,罚责任人 50 元。第十九条掘进工作面作业无锄头、撬棍等工具的,罚队长、班长各 50 元。第二十条锚杆支护不按规程要求安设,罚班长 50元/根;进班未先锚锚杆及交指令应打而未打锚杆的,罚当班班长 50元/根。第二十一条碴子桶超装,每桶罚责任人 20 元。第三章违反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的处罚第二十二条斜井(上下山)蹬钩者,罚款 500 元;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

5、其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违反绞车道“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规定的,罚款 200 元。第二十四条超载提升(提升量按矿规定),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十五条水泵司机空班、擅自离岗或不按时排水,造成水倒灌下水平的,罚责任人 200 元。第二十六条人车超速运行或非正常拉出口,罚绞车司机 200 元/次。第二十七条矿车在斜井上掉道,不就地复轨便开车的,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十八条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款 200 元。第二十九条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的,罚款 200 元。第三十条斜井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上下山井口闭锁保护及行人闭锁未及时安装的,罚责任

6、人 100 元。第三十一条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罚责任人 200 元。第三十二条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损坏钢丝绳的,罚责任人 200 元。第三十三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罚款 100 元。第三十四条运输较大型设备和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时,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十五条照明综保、电煤钻综保装置失效的,罚责任人 50 元/台。第三十六条未取得上岗证,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罚相关责任人 50 元。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以外的电气设备有鸡爪子、羊尾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每处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三十八条擅自拆除或不使用机电设备运行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 100 元。第三十九条使用不合格链环、插销的,罚挂钩工100 元。第四十条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检查结果没有详细记录的,罚责任人 100 元/次。第四十一条斜井人车没有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罚责任人 100 元。第四十二条下山掘进,未按规定安装跑车防护装置,罚责任人 200 元。第四十三条乘坐人车携带超宽、超长等危险物品的(用专车不在之列),罚责任人 50 元。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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