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第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 5 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 15 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25 次,每少一次罚款 100 元。第四条 井下每班必须要有 1 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2、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 2 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五定”原则处理。第五条 带班矿领导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视为不负责的表现。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带班矿领导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 1000 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 20%。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检查。如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 200 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 10%。超过 20 分钟取消当月吨煤工资。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执行
3、下列职责:1、对瓦检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带瓦检器或失效瓦检器带入井下的罚款 100 元。带好钢卷尺、钢丝钳、补风筒胶等专用工具,未执行罚款 50 元/次。2、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即对所管区域的各工作面、井下硐室、主巷、回风巷等,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工作面、采面上偶角、放炮地点附近 20m 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分别在进班作业前、班中、交班前各一次。未执行罚款 50 元/次。3、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各一次,放炮地点 20 米范围内瓦斯严禁超限。未执行罚款 50 元/次。4、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即放炮员、瓦斯员、班长在场放炮。未执行按中途脱岗论处。检查时做好“
4、三对口”,即检查牌板、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表数值对口,未执行罚款 50200 元/次。5、负责对瓦斯探头按要求摆放,掘进工作面 T1 探头放在回风侧,离工作面不大于 5 米,离顶板不大于 300mm,离邦不小于 200mm。回采工作面 T0 放在上偶角,T1 放在距离 T0 不大于 10 米的位置,否则罚款50 元/次。6、瓦斯超限或瓦斯超限未及时处理、未汇报,按 50100 元/次罚款。7、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特别是本人检查范围内的通风系统。经常检查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发现损坏,及时处理汇报。否则罚款 50 元/次。8、对局部扇风机专职管理,严禁无计划停开风机,检查风机风流情况,发现局部
5、吃循环风及时处理、汇报。临时停工的作业点负责组织打好栅栏,设好警示牌及瓦斯检查牌。否则罚款 50100 元/次。9、地面主扇因故停运时,应有组织地将人员撤到大巷新鲜风流中;局扇因故停开、瓦斯超限等应立即切断停风区域内的电源,人员撤到大巷新鲜风流中 。恢复供电及时恢复通风。否则罚款 200500 元/次。10、对风筒进行专职管理,风筒出口离工作面不大于 5 米,风筒接口严密不漏风、不脱节,风筒无破口,风筒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否则罚款 2050 元/次。11、对所管区城内的采空区、废旧巷道、盲巷等密闭进行管理,每班不少于一次瓦斯检查,并填好相应记录,瓦斯超限及时处理、汇报,否则罚款 50 元/次。1
6、2、按要求进行瓦斯排放,执行一级排放时,排出的瓦斯在汇合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5%,并切断回风流电源,撤出回风流中作业人员,排放开始及结束时向矿汇报。否则罚款 50 元/次。13、对所管区城内的巷道定期进行洒水清尘,巷道中、风筒、设备无粉尘堆积。否则罚款 50 元/次。14、协助、督促施工队对所管区城内的巷道管线吊挂整齐,做好文明生产管理。否则罚款 50 元/次。15、对作业场所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矿的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管,并承担安全处罚连带责任。出现工伤的班受处罚连带责任。16、对作业场所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管,不合格的工程及时责令其返工。全月对所管区域进行工程质量考评,并负连带责任。17、对作业场所施工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矿的安全要求有权进行处罚。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如:未执行有掘必探、未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未使用水炮泥放炮、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机尾无双压柱等,安全员、瓦检员负连带责任,处予 502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18、协助对作业场所的生产系统进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