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监区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支护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第 2 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巷道支护工作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第 3 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掌握支护标准,严格按规程要求精心操作,安全施工。第 4 条 施工前,首先检查并加固周围的支护,用好前探和连锁支护,备齐材料,方可进行支护工作,施工时,严禁空顶作业。
2、第 5 条 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经常敲帮问顶,用长柄工具及时处理危岩、活矸。第 5 条 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确保一次成巷,不留尾工。第 6 条 在施工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监区值班队长及时汇报,请示后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补强或改变支护方式。第 7 条 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3、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支护工行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第 10 条 掘进监区支护工对本工段的顶板支护工作负责。第 11 条 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认真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向监区汇报的,负主要责任。第 13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