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监区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支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第 2 条熟悉本工作面煤层、顶板特性、顶板管理方式和所采用支柱的性能、结构原理及使用维护方法,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第 3 条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掌握各种支护参数及要求,按工作面支护质量标准化要求精心施工,确保工作面生产的安全。第 4 条施工时,首先进行敲帮问顶,检查作业地
2、点顶板、支架、煤壁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空顶作业。第 5 条必须与采煤机司、机放炮员等工种人员密切配合,保证落煤后及时支护顶板。施工过程中,按规程要求及时支设支架,确保工作面支护质量符合要求,保证生产安全。第 6 条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向监区值班队长及时汇报请示后,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作业。第 7 条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8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
3、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9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支护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第 10 条采煤监区支护工对本工段的顶板支护工作负责。第 11 条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认真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向监区汇报的,负主要责任。第 13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