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巷道的开拓、煤层巷道的掘进、维修,所辖掘进机械设备、供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掘进工作面沿途所辖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工作。一、部门职责一、部门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3 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 4 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 5 条 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第 6 条 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 7 条 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第 8 条 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 9 条 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第 10 条 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第 11 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 12 条 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第 13 条 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第 14 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 15 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
3、 16 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7 条 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第 20 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第 21 条 未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对辖区内
4、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施监控,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未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 未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 未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7 条 未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 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掘进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9 条 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30 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31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