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监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打眼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生产指令、指示。第 2 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工作安全负责。第 3 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必须熟悉、掌握工作面的炮眼的布置、放炮说明书、支护等有关技术参数及相关规定。第 4 条 熟悉打眼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第 5 条 打
2、眼前,必须认真检查打眼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打眼地点顶板岩性有无变化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打眼。第 6 条 搞好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第 7 条 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 8 条 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努力提高操作水平,全面促进安全生产。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打眼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第 11 条 未按照作业规程打眼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打眼前未认真检查打眼机具导致事故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扣分、加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