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7329 上传时间:2022-03-07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防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三、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检查次数不能少于 3 次,本班未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每班至少检查 1 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二氧化碳每班不定时检查。四、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按制订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点次进行检查,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班中、班末汇报,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将检查结果记入检查手册。五、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 1 次,挡风墙外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每周至少检查 1 次,并建立盲巷栅栏管理台帐、检查记录。六、监测探头的检查按洪水沟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七、火区内的有害气体检查,由矿救护队按总工要求的周期、次数进行检查。八、密闭墙内外气体及温度检查矿救护队每周不少于 1 次,并每 7 天对气样进行分析化验 1 次。九、矿井空气中的 O2、CO、CO2、NO2、SO2、H2S、NH3 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00 条的规定,超过的必须停止作业,消除隐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制度 > 矿山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