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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7430 上传时间:2022-03-0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7.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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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高非煤矿山矿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煤矿除外)开采活动的各种经济组织负责人、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以及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矿长)。第三条 全省实行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制度,矿长必须经过审查、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有资格担任,无证不得任职。第四条 矿

2、长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负责本单位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3、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合理的开采矿山资源,严禁乱掘滥采、越界开采。4、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确保矿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器材和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6、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

3、安全素质;7、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8、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9、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第五条矿长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掌握地方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和规程;2、具备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经验;3、熟悉采矿生产工艺和技术,熟悉矿山的采掘、地质、水文、通风、供电等基本情况;4、掌握矿山灾害预防措施,具有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和处理能力;5、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矿山的矿长必须

4、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文化程度)、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矿山实际工作经验;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经常到生产现场检查工作;7、经审查、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批发证程序:1、资格证书申报人所在矿,必须具有矿管部门发给的采矿许可证。2、国有及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矿长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3、其他矿山的矿长应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设区市安全

5、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审查发证按所属矿山类别(金属与非金属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类),依照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大纲,由发证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由发证部门命题,采取理论考试与实际考核相结合的方式。5、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行业管理部门、发证部门和矿山矿长本人收存。6、经审查、考核合格者,发证部门签发资格证书,由本人妥善保存备查。第七条 非煤矿山矿长必须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配,无证者不得任职。现任矿长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应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任职。违反本办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第八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并已任职的矿长,如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或因失职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发证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验证复审,重点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也可进行理论考试,对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第十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在所属考核区内同类矿山中调动任职仍然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按本办法办理资格审批手续。第十一条登记表、资格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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