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建设工程是指:房屋改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拆除;建筑装修及房屋拆除工程等。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2、安全管理属地化原则;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4、安全分级管理原则;5、事故责任追究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建筑施
2、工、在市内工程项目(产品)总承包和承租单位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五条 安全责任单位的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主责单位:1、企业自建并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2、集团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委托功能性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受托公司为主责单位;3、承租单位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装修等建设的,业主单位为主责单位;4、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资产出让单位为主责单位;5、由企业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委托集团所属公司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受托单位为主责单位;6、其他情形者。(二)有下列情形者,认定为次责单位:1、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负责
3、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为次责单位;2、其他情形者。第六条安全责任(一)主责单位有下列安全责任:1、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须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负责;2、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有关要求,并负责贯彻落实;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施工过程中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4、确定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必须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5、在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6、建设项
4、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到政府部门办理各项报批、审核等手续的,必须办理;7、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安监中心审核备案。8、必须派专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9、必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10、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落实检查和指导意见;11、每星期召开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12、在施工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不报。(
5、二)次责单位有下列安全责任: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有事前告知和审查的责任,如实将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出让单位,并对中标单位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的责任。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 对投标方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程序:1、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进行公开招标,建设主管部门须通知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部门负责人对投标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投标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施工协议,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
6、金额按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交纳。2、承租单位建筑施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施工申请,并同时提交建筑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业主书面同意,其请施工单位必须报业主进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承租单位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向业主按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交纳风险抵押金,方准施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情况必须由业主报安监中心备案;4、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事前告知审查,如实将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出让单位;在招投标中,资产出让单位对受让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的,须“一票否决”;5、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必须负责对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安全主责单位须对分包单位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准施工。第八条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内容(标前审查)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 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4、 安全诚信情况(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