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排放制度矿井瓦斯排放制度第一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第二条 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最高二氧化炭浓度不超过0.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 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四条 瓦斯排放应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权限。第五条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救护人员带机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协助,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