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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排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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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1401 上传时间:2022-03-10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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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斯排放制度瓦斯排放制度1、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 140 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之规定。2.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129 条之规定,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 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排放。3、在排

2、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4、无论是临时停风还是长时期停风,在恢复通风前都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通风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矿山救护队员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氧气浓度。5、恢复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拆闭排放。6、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防监区编制,经通防科、安全科和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救护队排放。7、排放前,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排放措施并签字。8、排放后,通风监区技术员要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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