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监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第 2 条在班组长带领下干好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安全工作负责。第 3 条施工前,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熟悉、掌握工作面炮眼布置方式、爆破说明书、支护等有关技术参数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程作业,杜绝“三违”。第 4 条熟悉煤电钻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第 5 条打
2、眼前,认真检查机具各部位,机件及煤电钻综合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正常,打眼地点安全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打眼。第 6 条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好,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 7 条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 8 条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努力提高操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10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打眼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第 11 条未按照作业规程打眼和按照煤矿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打眼前未认真检查煤电钻情况,导致事故的,打眼工负直第 13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