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一、对安全质量标准化百分考核得分 90 分(不含 90 分)以上,实现安全无事故,完成生产任务;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在 90 分(不含90 分)以上的单位,各科室按采掘修队班组奖励。奖励标准在 500-4000 元,就高不就低,但不重复奖励。二、各单位质量标准化百分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下的,分管采掘、巷修队的科室按 1500 元处罚,分管其它班组科室按 1000 元处罚。三、质量标准化验收时应参加人员不参加的,罚科室及队领导 50元;不按标准验收弄虚作假的,对参检人员各罚 50 元;参检人员不签字的(有异议现场复检),罚 20 元。四、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各单位不认真检查的,对单位罚款 500-1000 元,负责人罚款 50 元,各检查小组人员不服从指挥,不遵守纪律的每人次罚款 2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