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鉴定制度矿井瓦斯鉴定制度一、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自治区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瓦斯鉴定报告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等内容。二、根据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我矿的瓦斯鉴定工作委托相关管理部进行鉴定,矿方协助配合。三、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安排在每年 7 月或 8 月进行。要求当月各井的生产布局合理,各工作面生产正常、稳定。基础数据测定时间定在当月的 5 日、15 日和 25 日三天,每天分三个班检测,每个班检测 3 次取平均数。四、要求参加瓦斯检定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的测点、时间进行检测,不得弄虚作假,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五、矿井要绘制好瓦斯鉴定测点布置图,制定好检测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六、进行基础数据检测时,要有专人看管井下各地点的风门,严禁有人随意开关风门;风门必须完好,局扇必须正常运转,以确保井下风流稳定,所检测的数据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