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4、爱护通风设施, 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50 元以上的罚款。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 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
2、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8、严格执行每月 1 日、11 日、21 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 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 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 35 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 500 元以上的罚款,并必
3、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 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通风管理方案, 科学管理。第三条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总工审阅。第四条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五条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煤业公司审批,方可调整。2、改变矿内局部通风系统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即可。第六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第七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若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的有关记录、报告、措施必须保留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