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讲解了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以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本规定强调监控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同时对值班人员在发现异常或故障时的汇报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对于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描述了需要明确的各类信息,如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等,并指出这些信息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安全科负责安装。针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指明开工前施工使用单位需提出“安装申请单”,通风部门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且安装前需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防爆检查。此外,还规定了井下装置定期调试校
2、正的要求,包括每周一次调试和试断电,甲烷传感器每7天进行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等内容。当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瓦检员需先代替传感器检查,若8小时内无法修复则必须停产修复。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在正负0.2%范围内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且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规定也涵盖了日常检查、全面检修、电气设备管理及故障检修的安全措施,明确了复电条件和资料保存期限。最后,对于监控设备的移动、损坏赔偿以及责任追究也做了具体的规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矿行业,特别是涉及井下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相关作业地点。该规定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不仅适用于直接参与监控系统安装、调试、维护的技术人员,还包括瓦检员、安检员、机电工等一线工作人员。同时,它也是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安排日常巡检和应对突发故障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整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