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科管理制度机电科管理制度为了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各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巩固质量标准化,完成机电各项任务,机电科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望全科管辖内干部职工认真遵照执行。一、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牢固树立矿兴我荣、矿衰我耻的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与公司、矿、科保持高度一致。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矿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公司、矿举办的各种活动期间的要求,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各工区正、副区长,每天下班前向科长汇报一天的工作情况,以备第二天开调度会。四、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按排定的值班表进行值班。值班期间及时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执行矿要求的汇报制度及时向
2、机电科汇报。五、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与考勤制度。1、“三八制”员工休班按照轮休执行,由班组、工区领导批准,每月不得少于三天(不包括承包岗位人员)。2、非“三八制”员工周六下午及周日为正常休息时间,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息的,可以安排休息的,可以安排缓休,一周内缓休时间不得超过 1 天半。缓休要办理请假手续。六、假期管理(一)事假管理1、员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无特殊情况事后补条无效。2、员工请假,1 天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批;2 天由分管矿长签批;3 天以上由矿长签批。(二)伤病假管理1、员工生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请假,须先由矿职工医院大夫诊断,确需请假治疗的,诊断大夫签署意见,写
3、清楚休息时间,由职工医院院长签批,并同时履行请假手续。2、长休病假人员,每月月底经职工医院签署证明,送交劳资科。3、因特殊情况不能先交病休证明和诊断意见的,可由他人代办或补办手续(只限两天以内),无手续一侓按旷工处理。4、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医疗期规定如下:(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为 9 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为 9 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为 12 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为 18 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5 年以上为 24 个月。(3)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 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