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定期检查制度火工品定期检查制度1、由通风区联合武保科、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所、选煤厂、生活科每月一次定期检查,对地面矸石山、选煤厂、加工厂等地点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丢失、私藏火工品现象。2、由通风区组织每月一次爆破自查,对地面有关爆破资料、放炮机、遥控器等进行检查,对井下各个涉爆地点进行检查。3、由通风区联合武保科、安监处、生活科每月一次地面更衣室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私藏火工品现象。4、对查出的丢失、私藏火工品进行没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5、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危险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如暂时无法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要求(四定)整改。6、凡安全检查发生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指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如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拖延不改,并强行停工整改,停工时造成的损失由有关责任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