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领导做好监区机电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做好监区生产任务的分解、检查、督促工作,全面完成监区安全生产任务。第 3 条 参加审查施工规程、措施,并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第 4 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第 5 条 协助监区
2、长制定当月的检修计划和材料计划。第 6 条 深入生产现场,狠反“三违”,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第 7 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加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第 8 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3、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 条 未能协助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第 12 条 未能及时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不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现象,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不能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第 14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