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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9234 上传时间:2022-03-0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8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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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第 3 条 负责制定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第 4 条 及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对矿安排的工作及时传达、安排并监督实施。第 5 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制定

2、措施,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工作。第 6 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下达的月生产作业计划,责任到人,明确分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安全情况。第 7 条 协助区长搞好全区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第 8 条 认真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规程措施实施并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第 9 条 深入现场,靠前指挥,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制止,从严处理。第 10 条 对重大、难、险工程,要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第 11 条 对本监区出现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研

3、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第 12 条 监区长外出时,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第 13 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单位的检查,大力支持业务部门的、信息员、安检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处理。第 14 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4、监察指令的。第 16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7 条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的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8 条 未及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第 19 条 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具体落实整改工作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未能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实施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不能及时制止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第 22 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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