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地测防治水1.未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拆毁水文监测设施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未按设计参数施工(方位角允许误差2,倾角允许误差1),对责任区队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对主管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 200 元。3.钻孔未施工到设计深度,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或虚报、瞒报提前终孔的,罚款 5000 元,并对分管副队长、技术队长和主管队长、书记各罚款 1000 元。4.井下钻孔孔口管埋设质量不合格,出现跑浆或者跑水的对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 100 元,跟班队长罚款 200 元。5.井下钻孔未按措施规定进行试压或试压不合格继续钻进的,对责任区
2、队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0 元,队长、技术副队长各罚款 500 元。6.试压完毕正常钻进时未安装高压闸阀和防喷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球阀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7.钻机顶柱松动,罚款 100 元/次;钻机油箱油位必须保持在 2/3 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罚款 100 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8.钻机钻进时钻杆摩擦孔口闸阀或孔口管的,对当班司钻人员、班组长、包面队长各罚款 200 元。9.卸钻杆时当钻机卸动钻杆之后,应由人工操作,严禁钻机代卸,否则发现一次罚现场操作人员各 100 元。严禁使用牙钳配合钻机反卸钻杆,一经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10.底板改造
3、工作面未按措施要求准备抢险物资的,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 200 元。11.钻场施工完毕后,法兰盘要及时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过 60mm,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钻孔出现残留水的,罚责任人 100 元,并重新封孔。钻机移走后,3 天内要做到场清料净,每发现有物料或垃圾的罚款 50 元。12.未按规定悬挂钻孔标示牌的,罚款 20 元/孔。钻场施工结束后在工作面验收时未悬挂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的,罚款 50 元/个。13.工作面顺槽钻场内悬挂的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探防队撤出后由所在区队负责管理,超前支护至钻场后所在区队负责将牌板拆除后交回探防队,由探防队建立牌板回收台账,牌板损坏由责任区队负责全额
4、赔偿。14.钻场岩粉清理按钻孔每钻进 6 米 1 袋岩粉考核,每少清理 1 袋,罚款 50 元,同时由探防队负责装袋码放;每个钻场码放岩粉超过 40 袋后由所在工作面采掘区队负责外运,岩粉存放数量超过规定未及时外运的对相关采掘区队罚款 200 元。15.沉淀池、排水泵窝应及时进行清淤,防止岩粉堵塞管路或造成泵坑淤积。清理不及时或相关单位反映有积淤现象的,罚款 200 元/次。16.底板改造过程中必须保持注浆连续性,对造成注浆中断的,罚款1000 元、责任人 200 元。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 1000 元。17.地面注浆站搅拌池内剩余的灰浆放置不能超过 4 小时,对超过
5、4 小时的灰浆再用于地面注浆的,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18.地面注浆站当班人员必须保证浆液浓度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对注浆人员、注浆站负责人、技术副队长、队长各罚款 200元。19.机电科应在探防队设备进场前做好打钻地点的排水系统设计,并监督相关区队落实。若因排水系统未形成或不完善影响打钻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机电科分管排水人员罚款 200 元/天。20.工作面打钻注浆前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验收,对排水系统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机电队长罚款200 元。若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彻底的,对机电科分管人员及验收人员各罚款 200 元。21.调度室应做
6、好井下水文观测孔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凡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数据的,对调度室分管人员罚款 200 元/次。22.钻场、沉淀池、横向水沟必须随掘进主体工程一并施工,当月施工段钻场未施工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 500 元/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 200 元/处。有特殊要求的钻场形成时间应按生产科下发施工通知单要求为准,滞后形成的罚责任区队队长 200 元/天。23.打钻地点采掘区队必须全力配合探防队施工,无故阻挠、影响探防队打钻的,罚款 50 元/1 小时。24.岩巷永久水沟滞后耙矸机不得超过 20m,煤巷水沟距离迎头不得超过 30m。水沟滞后距离 100m 以内罚款 200 元,滞后距离超过 100m 罚款500 元。25.岩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 30m,煤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 50m,超过规定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队长、书记各罚款 100 元。26.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制定的排水设计施工,私自更改或者拆除工作面排水设施的,罚责任人 2000 元,罚队长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