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1、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2、地测部门每年初应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编制该年度地测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内提交,并报总工程师审批。4、地测部门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诉“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完成后经总工程师批准交采掘区队使用。5、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测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6、地测部门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防治水计划中已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设计由技术部门负责编制。7、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8、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地测部门编制,经科长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