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根据钢政发200685 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调度。车间调度应接到
2、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逐级向上“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第五条安全环保科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并在 24 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第三章第三章 事故抢救事故抢救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矿职工医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第七条职工医院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救治伤员。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
3、,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十条重伤事故,由生产副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十一条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三)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