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一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三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
2、,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六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七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八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
3、施、质量“五落实”。第九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十一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 (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十二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十四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十五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