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使全体职工能自觉遵守各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全上做到“自保、互保、联保”,创造一个安全高的工作环境,责权明确,特制定如下制度。1、凡被我矿录用的各工种职工,必须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 300 元,安全抵押金的交纳方式按 5%的比例逐月从工资中扣出。2、交纳的安全抵押金由矿统一保管,煤矿建立帐目明细,不得挪作它用。3、如果年终全矿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煤矿将如数退还职工交纳的安全抵押金。4、如果个人违章造成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违章者承担损失的30%,直接从安全抵押金中扣出,扣完为止,属于集体违章造成事故,则该班组承担事故损失的 40%直到扣完全班组交纳的抵押金为止。5、凡属于违章造成事故者,除承担第 5 条规定的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承担罚款的 5%,所承担的罚款仍由抵押金中扣出。6、凡因违章被为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退还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