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程序,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检查中责令停产停建以及自行安排停产停建 3 天以上 10 天以内煤矿(或其他需由办矿主体企业验收的情形)的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第二章 复产复建领导组第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复产复建领导组组 长: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副 组 长:集团公司其他分管煤炭产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成 员:安监局、总调度室、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基本建设部、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中
2、心、地质与防治水中心、技术中心、培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常务副局长兼任,负责领导组的日常事务,并向领导组汇报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各涉煤二级公司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并报集团公司复产复建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具体负责复产复建验收相关工作。第四条 集团公司复产复建领导组职责领导组主要负责煤矿复产复建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安排对通过二级公司复产复建验收的矿井进行现场抽验。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业监管、专业验收、专业签字、专业负责”的原则参与审查二级公司上报的验收资料、参与对已通过验收矿井的现场抽验工作。第三章 复产复建验收标准第五条 集
3、团公司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执行山西省煤炭厅制定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参见晋政办发201612 号、晋煤安发201698 号)各二级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公司实际,对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条件制定补充性规定。第四章 复产复建整顿验收程序第六条 集团公司煤矿复产复建整顿验收程序1、需复产复建的煤矿,首先制定复产复建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请二级公司批复。二级公司同意整顿方案后,必须在批复文件中明确整顿工作量、整顿时限、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等。2、煤矿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全面整顿,同时严格按照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逐项自检,并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矿井各项安全条件必须全部符合相关规定。煤
4、矿自检合格后,向二级公司提出复产复建验收申请。3、二级公司接到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申请后,组织本级复产复建领导组各成员部门组成验收组对煤矿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时严格执行复产复建验收标准,逐项签字把关。验收合格后由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下达同意复产复建通知书。煤矿接到复产复建通知书后方可组织生产建设。4、二级公司验收结束后,将复产复建验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附表1、2、3,二级公司同意煤矿整顿方案的批文,煤矿提请的验收申请,二级公司下达的复产复建通知书)报集团公司复产复建领导组办公室备案。5、集团公司复产复建领导组负责对二级公司已同意复产复建的矿井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矿井,该二级公司已同意复产复建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重新履行验收程序。第五章 复产复建验收要求第七条 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集团公司复产复建领导组对二级公司验收程序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第八条 二级公司组织复产复建验收、集团公司组织复产复建抽查时依照专业职责分工,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验收标准严格把关。二级公司在验收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煤矿必须全部整改完毕,否则不予复产复建批复。集团公司在抽查中发现煤矿有一项不符合验收标准,则该矿抽查不合格。第六章 附 则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