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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皖安监三〔2017〕2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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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201742”较大生产安 全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皖安监三2017210 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20174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已经省 政府同意。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事故性质 2017 年 4 月 2 日, 位于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的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万华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 5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 济损失 786.6 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增保,万华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2017 年 5 月 10

2、日,因涉嫌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潘健, 江苏泰兴盛铭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铭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7 年 5 月 10 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3. 张龙江,万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该 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4.潘桂盛,盛铭公司安庆现场负责人,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组织者。对该 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5.母勇,盛铭公司安庆现场技术负责人,非法建

3、设、非法生产的参与者。在 盛铭公司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下,为其非法建设、非法生 产提供技术支持。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祝含军,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局长。因涉嫌渎职犯罪,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 7.戴圣,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局长。未严格履行环保监督职责,对 本部门参加环保检查中发现万华公司非法生产问题未作及时、有效处理,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督责任。 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 8 条的规定,给予

4、其行政记过处分。 8.任士图,大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大观区环保局移送的万 华公司安全隐患问题线索未依法处理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鉴 于任士图 2016 年 10 月后参加为期一年的驻点招商工作,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第 18 号) 第 17 条的规定, 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汪鑫,大观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万华 公司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盛铭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问题未依法查处,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

5、1 号)第 8 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0.朱敬忠,大观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安全 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对大观区环保局移送的万华公司安全隐患问题线索组织查处 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113 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 8 条的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1.吴成德,大观区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2017 年 3 月 22 日对万华公司检 查时,对本局 2 月 17 日函告开发区管委会彻底关闭万华公司蒸汽阀门的执行情 况未进行复查确认,对当日专家

6、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未依法处理。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一定监督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第 17 条的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12.汪海,大观区环保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对 2017 年 3 月 22 日 专家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未依法处理。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依据 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 8 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3.章兆万,大观区环保局局长。对 2017 年 3 月 22 日专家现场检查发现的 问题未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 8 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程刚,2017 年 1 月起任大观区委常委、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贯 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不力,对万华公司非法建设、非法生产 和园区蒸汽管理问题严重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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